原告:李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宜昌市利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李万华,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
被告:四川万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石板溪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代表人:李万华,公民身份号码xxxx,该分公司经理。
被告:四川万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西安中路8号北楼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62277970R。
法定代表人:万正柏,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湖北机场集团宜昌航务管理站,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机场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0000422216709M。
法定代表人:唐俊顶,该站站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兴涛,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该公司综合业务部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超,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万华、四川万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四川万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机场集团宜昌航务管理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12月1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宁晓云
书记员: 刘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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