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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李万华、四川万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宜昌市利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李万华,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
被告:四川万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石板溪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代表人:李万华,公民身份号码xxxx,该分公司经理。
被告:四川万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西安中路8号北楼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62277970R。
法定代表人:万正柏,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湖北机场集团宜昌航务管理站,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机场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0000422216709M。
法定代表人:唐俊顶,该站站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兴涛,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该公司综合业务部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超,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万华、四川万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四川万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机场集团宜昌航务管理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12月1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宁晓云

书记员: 刘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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