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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艾某某、刘某某、柏永某、梨树乡西大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桦南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桦南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柏永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桦南县。
委托代理人任士凯,黑龙江龙之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桦南县梨树乡西大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朱海涛,职务:村民委员会主任。
原审原告李贵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桦南县。
原审原告李贵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桦南县。
原审原告李贵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桦南县。
原审原告李贵香,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桦南县。

上诉人李某某与被上诉人艾某某、刘某某、柏永某、梨树乡西大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桦南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6日作出(2015)桦民初字第286号民事判决,上诉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某与被上诉人艾某某、柏永某、三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任士凯、梨树乡西大村村民委员会朱海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1996年3月11日桦南县人民政府颁发了“桦政发(1996)28号《桦南县人民政府关于收缴1987年发放的南大甸子6个草原证的通知》”,上诉人的父亲李学生于1996年4月1日代表梨树乡和平村与南大村又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移协议书,该协议书中注明:根据桦政发(1996)28号文件精神,1987年发放的草原证作废。同时对和平村李学生与村委会签订的草原承包合同同时废止。由此可以证明,上诉人的父亲李学生对桦政发(1996)28号文件是知晓的,因此,本案诉讼所争议的草原权属不清,无法确认上诉人所诉的侵权行为是否成立。对于桦政发(1996)28号文件的合法性,属行政案件的审理范围,不是民事侵权案件的审理内容。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是正确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上诉费100元退还上诉人。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云礼 审判员  姜广武 审判员  何思禹

书记员:张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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