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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贵彬。委托代理人许国强,河北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建中。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贵彬与被告刘建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贵彬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李贵彬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杨 坤
书记员:张若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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