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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翟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某
郭平(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
翟某某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承德市双桥区。
委托代理人郭平,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承德市双滦区。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翟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5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明昌独任审判,于同年5月29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郭平,被告翟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之间的民事关系不属于买卖合同关系,应为包括原、被告在内的合伙人之间的合伙关系,因此,本案原、被告作为买卖合同主体均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00元,退还原告李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之间的民事关系不属于买卖合同关系,应为包括原、被告在内的合伙人之间的合伙关系,因此,本案原、被告作为买卖合同主体均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00元,退还原告李某某。

审判长:刘明昌

书记员:栾云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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