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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王秋某与王某某、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阜平县。
原告:王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阜平县。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郄佳柱,河北展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阜平县。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址:石家庄市新华区康乐街8号尚德国际商务中心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5572831344C。

原告李某某、王秋某与被告王某某、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原告李某某、王秋某于2016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王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某、王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李某某、王秋某负担。

审判员  张立文

书记员:段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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