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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杨某与乔某某、熊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某
陈鑫芳(远安县求是法律服务所)
杨某
乔某某
熊某某
付鹏(湖北沮城律师事务所)

原告李某某
原告杨某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鑫芳,远安县求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乔某某
被告熊某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付鹏,湖北沮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某、杨某诉被告乔某某、熊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付立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杨某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陈鑫芳、被告乔某某、熊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付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乔某某有无处分权,熊某某是否是善意取得。本院认为1、乔某某对洋坪镇小叉河沙石料厂资产无处分权。民法通则第三十二条规定“合伙人投入的财产归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按照合伙协议约定,杨某、李某某、乔某某三人各自现金出资8万元(各占股份33.33%)合伙,三合伙人系洋坪镇小叉河沙石料厂的按份共有人。乔某某未经洋坪镇小叉河沙石料厂共有人杨某、李某某同意擅自整体转让沙场资产,侵犯了其他合伙人的合法权益,乔某某对合伙人共有的沙场资产无处分权。2、被告熊某某受让小汊河砂石料厂整体资产是善意取得。从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看,与远安县洋坪镇老君村签订采砂承包合同的是乔某某,远安县工商管理部门为远安县洋坪镇小汊河砂石料厂登记注册的个体户也是在乔某某名下,更重要的是工商登记的信息只能证明洋坪镇小叉河沙石料厂是个体工商户,不是合伙企业,熊某某有理由相信乔某某对沙场有处分权。熊某某与乔某某签订了书面转让协议,并已全部支付了合同价款,同时熊某某为受让的砂场已于2015年6月2日到远安县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了个体户注册登记,另行注册为“远安县洋坪镇兴达砂石料厂”,同时还办理了《税务登记证》、《采砂许可证》,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熊某某依据转让协议已经受让了原小汊河沙石料厂整体资产,就取得了沙场资产的所有权。二原告作为沙场共有人,可与乔某某就转让款进行协商处理或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综上,本院认为,被告乔某某、被告熊某某2015年1月13日签订《小叉口沙场转让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协议已经实际履行,没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该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原告主张该协议无效,本院不予支持,应当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某、杨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某某、杨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乔某某有无处分权,熊某某是否是善意取得。本院认为1、乔某某对洋坪镇小叉河沙石料厂资产无处分权。民法通则第三十二条规定“合伙人投入的财产归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按照合伙协议约定,杨某、李某某、乔某某三人各自现金出资8万元(各占股份33.33%)合伙,三合伙人系洋坪镇小叉河沙石料厂的按份共有人。乔某某未经洋坪镇小叉河沙石料厂共有人杨某、李某某同意擅自整体转让沙场资产,侵犯了其他合伙人的合法权益,乔某某对合伙人共有的沙场资产无处分权。2、被告熊某某受让小汊河砂石料厂整体资产是善意取得。从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看,与远安县洋坪镇老君村签订采砂承包合同的是乔某某,远安县工商管理部门为远安县洋坪镇小汊河砂石料厂登记注册的个体户也是在乔某某名下,更重要的是工商登记的信息只能证明洋坪镇小叉河沙石料厂是个体工商户,不是合伙企业,熊某某有理由相信乔某某对沙场有处分权。熊某某与乔某某签订了书面转让协议,并已全部支付了合同价款,同时熊某某为受让的砂场已于2015年6月2日到远安县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了个体户注册登记,另行注册为“远安县洋坪镇兴达砂石料厂”,同时还办理了《税务登记证》、《采砂许可证》,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熊某某依据转让协议已经受让了原小汊河沙石料厂整体资产,就取得了沙场资产的所有权。二原告作为沙场共有人,可与乔某某就转让款进行协商处理或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综上,本院认为,被告乔某某、被告熊某某2015年1月13日签订《小叉口沙场转让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协议已经实际履行,没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该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原告主张该协议无效,本院不予支持,应当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某、杨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某某、杨某负担。

审判长:付立新

书记员:李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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