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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陈某某、张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
陈某某
魏庆刚(河北辰生律师事务所)
陈彦周
张某某
曹志伟(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

原告李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邢台市桥西区。
被告陈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邢台市桥东区。
委托代理人魏庆刚,河北辰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彦周,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系被告兄长,住邢台市桥西区。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邢台市桥西区。
委托代理人曹志伟,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受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某、张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后,原告李某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为915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为9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赵双志
审判员:吕军
审判员:陈彦灵

书记员:谷贝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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