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让
刘某
郭宝
胡建英
王丽华(河北正硕律师事务所)
北京燕东畅达运输有限公司
贾某某
董克山
于鹏(北京国宁律师事务所)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王中伟(北京晨野律师事务所)
原告李让。
原告刘某。
原告郭宝。
原告胡建英。
四
原告
委托代理人王丽华,河北正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代理。
被告北京燕东畅达运输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焦庄村燕东化工厂外。
法定代表人杨洪琛,该公司经理。
被告贾某某。
被告董克山。
以上三
被告
委托代理人于鹏,北京市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代理。
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25号301B1。
负责人左卫东,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丰汇园11号楼丰汇时代大厦东翼9层901-908间。
负责人刘宝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中伟,北京晨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般代理。
原告李让、刘某、郭宝、胡建英诉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华泰北京分公司)、北京燕东畅达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燕东运输公司)、贾某某、董克山、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及委托代理人、被告燕东运输公司、董克山、贾某某委托代理人、太平北京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华泰北京分公司、贾某某、董克山经合法传唤未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6月14日,被告董克山驾驶京A×××××/AG355挂陕汽牌重型罐式半挂货车,沿京藏高速公路北京方向由西向东行驶至193KM+34M处,车辆刮撞中央隔离带护栏后翻车至京藏高速公路内蒙方向车道,致使该车与在内蒙方向行驶的由李晓东驾驶的蒙H×××××雪佛兰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蒙H×××××雪佛兰牌小型轿车驾驶人李晓东、乘员、郭玉杰、李雨锟三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京A×××××挂车所载货物部分损失及一定路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
请求责令被告依法赔偿因交通事故导致李晓东、郭玉杰、李雨锟死亡给四原告造成的损失,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死者亲属处理交通事故及丧葬事宜交通费等各项费用3000000元。
被告华泰北京分公司辩称:1、因赔款支付及法务管理均由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责处理,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市房山支公司只是出单部门,故请把华泰财产保险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作为被告。
我公司所提供的应诉手续均为北京分公司。
2、涉案机动车(京A×××××)在我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机动车损失险及限额1000000元的商业三者险,以及各项险种的不计免赔险。
保险期限从2015年5月19日0时至2016年5月18日24时止。
3、依据“交强险”保险条款第8条的约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在本起诉讼中,我公司承保的是主车,事故责任为全部责任。
经我公司查勘人员调查核实,京A×××××挂车也有保险,另挂车所载货物(汽油)也投保了责任险,限额为100万元,事发后有多家保险公司前去事故现场查勘,故请法院核实,一并考虑。
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中合理合法的损失,我公司同意按照“交强险”保险条款的约定,在“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
对于超出“交强险”各限额的损失,我公司同意按照“商业三者险”保险条款的约定与其他保险公司进行比例分摊赔偿。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受害人因此遭受损失的,侵权人应当赔偿。
本案中,原、被告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均无异议,其证据效力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原告主张赔偿丧葬费69358.50元,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尸体冷冻费20000元属丧葬费范畴,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死亡赔偿金2634600元,原告提供的劳动合同两份,暂住证二册,北京金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证明证言和房东付晓川的房产权证和证言,李海云、莲花苑小区居民委员会证明以及郭玉杰、李雨锟在北京就医资料等,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明李晓东、郭玉杰事故发生前在北京市连续居住一年以上。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四原告各项损失110000元,赔偿车辆损失977.6元,在第三者商业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四原各项损失977600元。
二、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四原告各项损失976622.4元。
三、被告贾某某赔偿四原告各项损失916798.5元,被告北京燕东畅达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董克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案件受理费31056元,保全费3850元,由被告贾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受害人因此遭受损失的,侵权人应当赔偿。
本案中,原、被告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均无异议,其证据效力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原告主张赔偿丧葬费69358.50元,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尸体冷冻费20000元属丧葬费范畴,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死亡赔偿金2634600元,原告提供的劳动合同两份,暂住证二册,北京金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证明证言和房东付晓川的房产权证和证言,李海云、莲花苑小区居民委员会证明以及郭玉杰、李雨锟在北京就医资料等,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明李晓东、郭玉杰事故发生前在北京市连续居住一年以上。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四原告各项损失110000元,赔偿车辆损失977.6元,在第三者商业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四原各项损失977600元。
二、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四原告各项损失976622.4元。
三、被告贾某某赔偿四原告各项损失916798.5元,被告北京燕东畅达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董克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案件受理费31056元,保全费3850元,由被告贾某某负担。
审判长:米彪
书记员:王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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