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计昌,男,196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林坡,河北平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郄江水,男,196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
李计昌与郄江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8日立案。李计昌于2018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计昌撤诉。案件受理费2420元,减半收取计1210元,由李计昌负担。
审判员 王光磊
书记员:杜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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