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訸,女,198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潢川县上油岗乡集镇村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海勇,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利杰,男,1989年4月1日出生,汉族,邯郸冀南新区辛庄营乡北豆公村人。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訸与被告王利杰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訸于2016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李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李訸负担。
审判员 苏旗
书记员:田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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