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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王国兰、熊某某诉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中心支公司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某
王国兰
熊某某
李军(湖北兆麟律师事务所)
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中心支公司
赵庚彪
左晓杰

原告李某某,曾用名李玉群,系熊孟华之母。
原告王国兰,系熊孟华之妻。
原告熊某某,系熊孟华之。
法定代理人王国兰,女,系熊某某之母。
上列三
原告
委托代理人李军,湖北兆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武昌大道241号。
负责人张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庚彪,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左晓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李某某、王国兰、熊某某诉被告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生命人寿保险鄂州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婷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王国兰、熊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军,被告生命人寿保险鄂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庚彪、左晓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三原告的亲属即受害人熊孟华提出保险要约(投保单),经被告同意承诺(保险单),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保险免责条款是否生效以及免责条款是否适用本案。关于免责条款是否生效的问题。首先,无论是在投保单,还是在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亦或是在投保人声明中,熊孟华均签字订可了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作出了提示,其认真阅读免责条款并作了解;其次,在被告提供的《生命富贵花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中的免除责任条款均有加黑加粗字体明确提示,故被告已对合同的免责条款履行了充分的说明以及告知义务,免责条款生效,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关于免责条款是否适用本案的问题。交警部门对熊孟华所涉交通事故的认定是赵敬林驾驶伪造号牌的机动车辆违反右侧通行且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根本原因,熊孟华虽驾驶了未办理年审手续的摩托车,但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故被告康泰人寿保险鄂州公司以免责条款拒绝赔付的辩称理由不成立,原告要求确认被告豁免保险合同号为P000000002990232自2014年3月31日起应交的续期保险费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  、第十七条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生命人寿保险鄂州公司自2014年3月31日起豁免保险合同号为P000000002990232的续期保险费。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4.00元,由被告生命人寿保险鄂州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在本市的当事人,请到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办理现金交费手续,并将交费凭证复印件送交本院。外埠当事人交费可通过转账或汇款,收款单位:鄂州市财政局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鄂州市分行营业部,账号:42×××61,请在汇款用途上注明“法院诉讼费”字样,汇款后将汇款凭证传真至本院,传真号为:0711-3357122。

本院认为,三原告的亲属即受害人熊孟华提出保险要约(投保单),经被告同意承诺(保险单),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保险免责条款是否生效以及免责条款是否适用本案。关于免责条款是否生效的问题。首先,无论是在投保单,还是在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亦或是在投保人声明中,熊孟华均签字订可了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作出了提示,其认真阅读免责条款并作了解;其次,在被告提供的《生命富贵花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中的免除责任条款均有加黑加粗字体明确提示,故被告已对合同的免责条款履行了充分的说明以及告知义务,免责条款生效,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关于免责条款是否适用本案的问题。交警部门对熊孟华所涉交通事故的认定是赵敬林驾驶伪造号牌的机动车辆违反右侧通行且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根本原因,熊孟华虽驾驶了未办理年审手续的摩托车,但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故被告康泰人寿保险鄂州公司以免责条款拒绝赔付的辩称理由不成立,原告要求确认被告豁免保险合同号为P000000002990232自2014年3月31日起应交的续期保险费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  、第十七条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生命人寿保险鄂州公司自2014年3月31日起豁免保险合同号为P000000002990232的续期保险费。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4.00元,由被告生命人寿保险鄂州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婷

书记员:卢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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