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智丽,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彦芝,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程家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某某与被申请人卜某某、陆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某某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卜某某银行存款1,080,80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卜某某银行存款1,080,800元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吕荣珍
书记员:李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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