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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被告湖北宏峰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
王必新(湖北楚天剑律师事务所)
湖北宏峰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王燕(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

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王必新,湖北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宏峰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严洪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燕,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湖北宏峰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长:郑丹

书记员:胡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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