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蓓,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勇,黑龙江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被告宋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蓓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蓓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蓓撤回起诉。
应收取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4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付海林
书记员:高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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