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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宋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蓓,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勇,黑龙江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被告宋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蓓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蓓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蓓撤回起诉。
应收取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4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付海林

书记员:高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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