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
原告杨某某。
被告秭归县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王晓临,系该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海峰,湖北峰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李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杨某某诉被告秭归县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李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系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杨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78元,减半收取789元,由李某、杨某某共同负担。
审判长 周秭民
审判员 谭家贵
人民陪审员 陈世明
书记员: 付雅雪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