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萌
张熙陶
李淑清
张某某
原告李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葫芦岛市龙港区。
委托代理人张熙陶,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抚顺市新抚区。
委托代理人李淑清,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抚顺矿务局总医院退休职工,住抚顺市新抚区。
被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顺城区。
原告李萌诉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与我父亲系男女朋友关系,2012年11月19日在被告的欺骗下我父亲将位于顺城区柳河街七委一组15号楼3单元202号以10万元的低价出售,扣除手续费5000元,剩余9.5万元均由被告占有,2013年3月13日被告出具了一张欠条,写明欠我父亲7万元,2014年5月23日我父亲病逝,作为唯一的继承人,我要求被告偿还欠款9.5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经法院多次催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故原告来院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75元,返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经法院多次催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故原告来院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75元,返还原告。
审判长:许凌云
审判员:程纲
审判员:王淑艳
书记员:张佳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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