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菲
万德胜(河北通胜律师事务所)
郑某某
倪某某
原告李菲。
委托代理人万德胜,河北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某。
被告倪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菲与被告郑某某、倪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王俊
审判员:李爱
审判员:王凤玲
书记员:宋国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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