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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宣某某珠山镇七里桥村村民委员会、刘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女,生于1947年10月24日,汉族,住宣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学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退休工人,初中文化,系原告李某某之夫,住址同上,系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谭德万,宣某某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一般授权。
被告宣某某珠山镇七里桥村村民委员会,住宣某某珠山镇七里桥村。
法定代表人何涛,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俊,珠山镇司法所工作人员,系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肖道华,宣某某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一般授权。
被告刘某某,男,苗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北省人,住宣某某,
委托代理人邱兵,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赵胜兰,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宣某某珠山镇七里桥村村民委员会、刘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自愿于2016年11月18日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潘国柱

书记员:向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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