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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武某1等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藁城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藁城区。
原告:武某1。
原告:武某2。
原告:武明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藁城区。
原告:程银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藁城区。
五位原告委托代理人:米彦民,石家庄维权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藁城支公司。
负责人:胡彦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班元飞,河北时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武某1、武某2、武明军、程银娟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藁城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李某、武某1、武某2、武明军、程银娟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武某1、武某2、武明军、程银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武某1、武某2、武明军、程银娟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武某1、武某2、武明军、程银娟承担。

审判员  龚红玉

书记员:冯金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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