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阳县天元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冯亚楼(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
宋凤祥
刘锦红(河北磅礴律师事务所)
李某
李永
齐亚钦(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
高阳县永芳纺织品有限公司
原告高阳县天元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地址高阳县宏润温泉现代城1期门脸27-28号。
法定代表人解秋菊,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亚楼,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凤祥,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锦红,河北磅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锦红,河北磅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永,农民。
委托代理人齐亚钦,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阳县永芳纺织品有限公司,地址高阳县岳家佐村。
法定代表人李永,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齐亚钦,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阳县天元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宋凤祥、李某、李永、高阳县永芳纺织品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阳县天元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阳县天元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阳县天元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10元,减半收取5005元,由原告高阳县天元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高阳县天元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阳县天元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10元,减半收取5005元,由原告高阳县天元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石润清
书记员:邵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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