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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莉娅与刘学文、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莉娅,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武邑县人,现住。委托代理人:孙志保,河北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双凤,河北利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刘学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衡水市武邑县人,现住武邑县。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衡水市武邑县人,现住本村。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

原告李莉娅诉被告刘学文、刘某某、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就本案赔偿事宜在庭外达成和解,原告李莉娅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莉娅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莉娅负担。

审判员  刘宗杨

书记员:史秋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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