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阳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颖,上海申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雅清,上海申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禹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吴炳杰。
原告李某与被告上海禹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撤回对被告上海禹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于法有据,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沈莞茜
书记员:赵骏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