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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荷花、刘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李荷花,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阳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新,河北冀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刘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阳原县。

申请人李荷花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刘某所有的冀G×××××号北奔重卡V3M车一辆。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刘某所有的冀G×××××号北奔重卡V3M车一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禹卫红

书记员: 莘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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