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熊某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教师,住黑龙江省克东县。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李金心,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克东县。
再审申请人李某某与被申请人熊某岱、李金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克东县人民法院(2018)黑0230民初5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焦点是李忠诚生前是否偿还熊某岱借款3.1万元及李某某应否在李忠诚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从李某某提供的证据及录音看,不能足以证明李忠诚生前已偿还熊某岱3.1万元的事实。李某某是李忠诚的法定继承人,按照法律规定,在其没有放弃继承财产的情况下,原审判决李某某在李忠诚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故申请人李某某要求撤销本院作出的(2018)黑0230民初504号民事判决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郑雁翔
审判员 刘飞飞
人民陪审员 李和文
书记员: 刘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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