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周俊芳(河北邢台县会宁邢州法律服务所)
董某某
董某某
任培(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
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
委托代理人:周俊芳,女,邢台县会宁邢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董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
被告:董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
以上两
被告
委托代理人:任培,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董某某、董某某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建颖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俊芳,被告董某某、董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任培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虽以家庭承包形式进行登记,但并不影响家庭成员主张各自的民事权利。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董某某婚姻存续期间,其登记在被告董某某名下的土地承包份额1.35亩被征收,原告李某某依法有权取得相应的补偿利益。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后,营头村委会补发相关土地承包征收补偿金,原告李某某有权就自己的份额提出主张,并领取相关补偿费用。关于营头村委会确定的有承包地的就分0.08亩场地使用权的乡规民约,该0.08亩场地征收补偿金的请求权,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原告李某某应向该村另行主张其权利。
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李某某享有原登记于被告董某某名下的1.35亩承包地征收补偿收益权。
二、驳回原告李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虽以家庭承包形式进行登记,但并不影响家庭成员主张各自的民事权利。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董某某婚姻存续期间,其登记在被告董某某名下的土地承包份额1.35亩被征收,原告李某某依法有权取得相应的补偿利益。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后,营头村委会补发相关土地承包征收补偿金,原告李某某有权就自己的份额提出主张,并领取相关补偿费用。关于营头村委会确定的有承包地的就分0.08亩场地使用权的乡规民约,该0.08亩场地征收补偿金的请求权,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原告李某某应向该村另行主张其权利。
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李某某享有原登记于被告董某某名下的1.35亩承包地征收补偿收益权。
二、驳回原告李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建颖
书记员:吴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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