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李某某与胡某某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胡某某
秦艳田(河北永嘉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官天翔(北京德贤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容城县燕容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河北省容城县城关镇北城道116号。
委托代理人秦艳田,河北永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官天翔,北京市德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胡某某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2014)容民初字第3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胡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秦艳田,被上诉人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官天翔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胡某某的燕容石化加油站及所属的容城县燕容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成立日期为2014年5月7日,核准日期为2014年8月8日,其与被上诉人李某某于2014年3月14日签订《加油站承包租赁合同》时,上诉人的公司及燕容石化加油站根本没有成立。原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存在重大误解,该合同应予撤销,判决上诉人返还被上诉人定金10万元并无不当。上诉人主张燕容石化加油站及所属的容城县燕容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一直存在,被上诉人在考察时是明知的,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因被上诉人签订合同后花费151078元对加油站进行了装修,撤出后并未对装修部分进行拆除。原审法院认为就合同撤销双方均有过错,被上诉人未谨慎签约承担次要责任,上诉人隐瞒事实承担主要责任,判决上诉人负担装修费的70%即105754.6元,并无不当。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本案调解未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670元,由上诉人胡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上诉人胡某某的燕容石化加油站及所属的容城县燕容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成立日期为2014年5月7日,核准日期为2014年8月8日,其与被上诉人李某某于2014年3月14日签订《加油站承包租赁合同》时,上诉人的公司及燕容石化加油站根本没有成立。原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存在重大误解,该合同应予撤销,判决上诉人返还被上诉人定金10万元并无不当。上诉人主张燕容石化加油站及所属的容城县燕容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一直存在,被上诉人在考察时是明知的,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因被上诉人签订合同后花费151078元对加油站进行了装修,撤出后并未对装修部分进行拆除。原审法院认为就合同撤销双方均有过错,被上诉人未谨慎签约承担次要责任,上诉人隐瞒事实承担主要责任,判决上诉人负担装修费的70%即105754.6元,并无不当。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本案调解未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670元,由上诉人胡某某负担。

审判长:刘克伟
审判员:李国庆
审判员:全旭春

书记员:董丽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