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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秦为民、河北穿石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文圣区,现住承德市双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岚,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为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址不详。
被告:河北穿石工贸有限公司,所在地不详。
法定代表人:秦为民,职务:经理。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秦为民、河北穿石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3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以80万为基数,按月息2分计算,起算时间自立案起至本案履行完毕之日止),且由二被告互负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秦为民与原告为朋友关系,2011年9月下旬,被告电话称其正在投资筹建的承德开远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资金出现困难,原告当即赶往该公司住所地见到了被告,发现被告的确在双塔山镇中营子村筹建承德开远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遂原告同意向被告秦为民借款300万元的请求。2011年10月9日在被告位于双滦区××比××庄园××-1的家中,被告秦为民给原告手书了“借款条”,并且在相关证人在场的情况下口头达成“按月利息2分计算,借款期限一个月”的借款协议内容,当时被告秦为民用自己经营的另一家公司即“河北穿石工贸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在“借款人”处加盖了公章。2011年10月份原告分两次将200万元、100万元通过银行转帐方式转入被告秦为民个人帐户。借款到期后,被告不履行还款义务,经多次催要,被告于2012年、2013年、2014年春节前分三次偿还本金220万元,剩余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至今未偿还。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秦为民和被告河北穿石工贸有限公司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二被告的送达地址,法院无法向二被告送达应诉手续,属于被告不明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800.00元,退还原告李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曾晖

书记员: 李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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