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荣某,男,生于1981年10月16日,汉族,无业,住枝江市。
委托代理人卞周华,枝江市中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
被告陈某,女,生于1989年11月4日,汉族,无业,住宜昌市西陵区。
委托代理人慎先进,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李荣某与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荣某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荣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荣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140元,减半收取570元,由原告李荣某负担。
审判员 柴兰
书记员:梅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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