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荣兴,男,生于1962年12月13日,汉族,宜都市人,住宜都市。委托代理人曹传强,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宜都市枝城港铁路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枝城镇石鼓。法定代表人刘践明,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龚光林,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徐小满,男,196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宜都市人,住宜都市,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荣兴诉被告宜都市枝城港铁路运输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荣兴于2018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荣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荣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6元,由原告李荣兴承担。
审判员 谢靓
书记员:江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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