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
李洪伟(黑龙江明阳律师事务所)
宿某建设集团佳木斯永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丁伟(黑龙江中东律师事务所)
苏某
原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伟,黑龙江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某建设集团佳木斯永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向阳区新华街(佳大尚都)。
法定代表人:孙其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伟,黑龙江中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苏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原告李某与被告宿某建设集团佳木斯永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苏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
原告李某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未准备充分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00元,减半收取计5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未准备充分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00元,减半收取计5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长:隋毅
书记员:周宏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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