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委托代理人边文娟,河北天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雪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廊坊市广阳区。法定代理人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廊坊市广阳区。系被告陈雪某父亲。委托代理人孙彩宁,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某某与陈雪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双方达成调解意向,原告李某某于2018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审判员 赵永福
书记员:刘静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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