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
委托代理人王会杰,河北王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廊坊绿洲新型化工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6206994-4
法定代表人张永恒,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互助,男,汉族,廊坊绿洲新型化工有限公司职工,住大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廊坊绿洲新型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于俊营
审判员 张兆仲
审判员 王学燕
书记员: 于婉青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