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李某某与李某某相邻通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彦彦,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相邻道路通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兴利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张彦彦、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某在本村有房院一处,于2003年左右建起使用,院门位于房院东南角,房院前现有东西向道路一条,道路西端出口,位于被告家两处猪圈中间位置,通过此路出口向西可行驶至村内硬化的南北向道路。除此外,原告家无其他出入通行的道路。原告家房院建成后,因需通过被告家两处猪圈中的地方通行,曾通过村民以支付被告李某某部分补偿款的方式,试图与被告李某某进行调解,未果。原告自建房后一直通过门前东西向道路向西通行至今。2016年3月10日左右,被告李某某在两处猪圈中间即原告东西向道路出口处堆放了沙石及铁架等物将原告家道路出口堵塞,使原告家不能正常通行。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现场勘验笔录、照片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被告李某某家两猪圈之间的地方,是原告李某某家出入通行的唯一道路,原告自2003年建房以来一直通行至今,被告李某某现将此通行出口堵塞,使原告李某某家无出入通行的道路,原告要求被告清理堆放在道路上的沙石及铁架等物,应予支持。原告应当给予被告适当补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0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堆放在原告家门前东西向道路西出口处、被告李某某家两猪圈之间的沙石及铁架等杂物清理,保障道路畅通;
二、原告李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被告李某某补偿款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兴利

书记员:檀泽林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