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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周某某、周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锁,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被告:周红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李某某与周某某、周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党红欣
人民陪审员 马佩云
人民陪审员 刘敏

书记员: 何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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