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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齐齐哈尔富拉尔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某
李振宇(黑龙江淞泽律师事务所)
齐齐哈尔富拉尔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张丽华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齐齐哈尔市安装公司退休职工,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北兴街道。
委托代理人李振宇,黑龙江淞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齐哈尔富拉尔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
法定代表人朱占福,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丽华,系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齐齐哈尔富拉尔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李某某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56.70元,减半收取3128.35元,保全费2520.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56.70元,减半收取3128.35元,保全费2520.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王英凯

书记员:吴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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