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南宫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志廷,河北高志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洪青,河北高志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广平县。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7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8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26元,减半收取163元,财产保全费220元,共计383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宋永真
书记员: 彭英政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