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南宫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志廷,河北高志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洪青,河北高志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广平县。
申请人李某某诉被申请人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4日作出(2018)冀0581民初474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王某某名下车牌号为冀D×××××的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现该案件申请人李某某已撤诉,申请人李某某于2018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某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王某某名下车牌号为冀D×××××的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永真
书记员: 彭英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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