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李某某与周纪广、姜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周纪广
王洪军(黑龙江玺源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田浩存(黑龙江佳木斯向阳区保卫法律服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周纪广,男,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洪军,黑龙江省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李某某,男,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田浩存,佳木斯市向阳区保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姜某某,女,汉族,无职业。
原审被告王恒民,男,汉族,农民。
原审被告高金荣,女,汉族,农民。
上诉人周纪广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原审被告姜某某、王恒民、高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2013)红商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周纪广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洪军,被上诉人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田浩存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姜某某、王恒民、高金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周纪广主张其所欠李某某的欠款已用冯玉花、冯佰龙拉走的80吨水稻折抵,因被上诉人李某某不认可,且周纪广也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周纪广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第、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132元(已预交),由上诉人周纪广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上诉人周纪广主张其所欠李某某的欠款已用冯玉花、冯佰龙拉走的80吨水稻折抵,因被上诉人李某某不认可,且周纪广也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周纪广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第、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132元(已预交),由上诉人周纪广负担。

审判长:黎红英
审判员:张继
审判员:张贤友

书记员:郑雪莹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