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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英华与灵某某林业旅游局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英华。
委托代理人:李艳敏,河北汪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灵某某林业旅游局,住所地:灵某某北环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肖光武。
委托代理人:祁登林,旅游局副局长。

原告李英华诉被告灵某某林业旅游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英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6元,减半收取30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尚春彦

书记员:翟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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