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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英华。委托代理人:李艳敏,河北汪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灵某某林业旅游局,住所地:灵某某北环东路8号。法定代表人:肖光武。委托代理人:祁登林,旅游局副局长。
原告李英华诉被告灵某某林业旅游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英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6元,减半收取30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尚春彦
书记员:翟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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