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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英伦与郭某某、尹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英伦,男,l97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传东,黑龙江昂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宝杰,黑龙江建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某,男,l96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增,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尹某某,男,l966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增,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英伦与被告郭某某、尹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22日申请鉴定,于2017年11月2日撤回鉴定申请。原告李英伦于2017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英伦以搜集证据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英伦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英伦负担。

审判员  陈慧媛

书记员:朱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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