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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柯某某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章建涛,湖北润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柯某某。
委托代理人:邵瓒,湖北润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李某与被告柯某某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建涛,被告柯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本金92000元及本金支付之日起至偿还之日止利息损失。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4年11月份对原告讲,现在投资利息较高,叫原告给钱被告进行投资,承诺第二年三月份给本金和利息。原告于2014年11月4日和同月18日共给被告现金92000元。被告出具收条并写明如亏本,本金由被告赔偿。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要钱,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柯某某与原告李某是多年的朋友,被告柯某某于2014年11月4日收到原告李某委托理财款人民币52000元,并承诺“如果亏本,由柯某某赔本52000元”;被告柯某某又于2014年11月18日收到原告李某委托理财款人民币40000元,并承诺“如有亏本,一切法律责任由柯某某承担40000元”。后原告李某收到被告柯某某返款12000元。2016年8月4日,原告李某以与被告柯某某民间借货纠纷诉至本院,原告因法律事实原因而撤诉,后又于2017年5月23日以与被告民间委托理财纠纷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告将自己的92000元款交于被告委托理财,并约定如有损失由被告赔偿原告本金,双方已形成民间委托理财合同关系。合同双方应按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被告收到原告的委托理财本金92000元应当按约定归还,但被告已返还原告12000元应从原告本金中扣减。原告利息损失以被告未返还的本金80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7年5月23日起计算至本金偿还之日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柯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李某委托理财款人民币800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支付利息损失,以本判决确定的债务数额为基数,从2017年5月23日起计算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李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0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137元,被告柯某某负担913元(此款原告李某已预交,被告柯某某负担部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沿胜

书记员:刘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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