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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吴某变更抚养权一审民事判决书doc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某
赵清河(河北冀凯律师事务所)
曹丽娜(河北冀凯律师事务所)
吴某

原告李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邢台市桥西区营头村人,初中学历,服务员,现住邢台市。
委托代理人赵清河、曹丽娜,河北冀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邢台市入城临城镇瓷窑沟人,初中学历,个体经营,现住邢台市。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吴某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清河、曹丽娜,被告吴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7年相识,于2002年5月登记结婚,于2003年6月11日婚生一男孩名叫李莉琪,后由于感情不和于2012年2月28日协议离婚,当时约定,儿子李某某随男方吴某一起生活,女方李某某不承担子女抚养费。
可是现在被告无所事事游手好闲,赌博恶习不改,没有稳定和正当的工作,并且家族成员当中有倒卖妇女儿童的嫌疑,被告吴某与其交往甚密。
吴某平时没有尽到一个做父亲的责任,对孩子的生活、成长和教育不闻不问。
如果孩子在这样的生活环境当中长期生活下去,势必会影响到孩子的健康成长。
我现在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并且有较舒适的生活环境,而且我居住的村委会对本村居民有较好的福利待遇,完全可以给孩子一个很好的生活环境,对孩子的成长、安全、教育极为有利。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变更婚生子李莉琪的抚养权归原告李某某,被告承担合理的子女抚养费。
被告吴某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答辩人现在是个体经营者,不存在失业,在孩子教育方面有很好的条件,不同意变更孩子抚养权。
本院认为,父母双方都有抚养子女的法定义务,子女由那一方抚养,要根据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和教育为基本原则。
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原告与被告离婚已经两年多,双方离婚时约定婚生子李莉琪由被告吴某独立抚养,原告李某某不承担抚养费。
现李某某已单独随吴某生活二年多,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虽然被告提出被告有各种恶习,但无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认可。
本案经调解未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第一款  、第三十六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父母双方都有抚养子女的法定义务,子女由那一方抚养,要根据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和教育为基本原则。
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原告与被告离婚已经两年多,双方离婚时约定婚生子李莉琪由被告吴某独立抚养,原告李某某不承担抚养费。
现李某某已单独随吴某生活二年多,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虽然被告提出被告有各种恶习,但无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认可。

本案经调解未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第一款  、第三十六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审判长:徐文涛

书记员:葛兰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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