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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乌兰文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女,汉族,现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代理人:崔文云,河北京张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乌兰文某,女,蒙古族,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

李某与乌兰文某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72元,减半收取计36元,由李某负担。

审判员  王海军

书记员:任晓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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