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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女,汉族,现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崔文云,河北京张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告:乌兰文某,女,蒙古族,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
李某与乌兰文某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72元,减半收取计36元,由李某负担。
审判员 王海军
书记员:任晓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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