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王秀云
哈尔滨拖拉机厂
李国臣
付德滨(黑龙江焦点律师事务所)
原告李某某,身份号码×××,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委托代理人王秀云,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被告哈尔滨拖拉机厂,代码xxx,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xxx。
法定代表人陈建伟,厂长。
委托代理人李国臣。
委托代理人付德滨,黑龙江焦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哈尔滨拖拉机厂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王秀云,被告哈尔滨拖拉机厂委托代理人李国臣、付德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坐落于哈尔滨市道里区xxx房产已经本院判决归马xx所有。马xx原系该房屋的所有权人。马xx死亡后,原告主张被告违规将诉争房产过户给张xx,侵犯其对此房产的继承权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6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坐落于哈尔滨市道里区xxx房产已经本院判决归马xx所有。马xx原系该房屋的所有权人。马xx死亡后,原告主张被告违规将诉争房产过户给张xx,侵犯其对此房产的继承权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6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杨福祥
审判员:杨婷玉
审判员:郭道胜
书记员:张鑫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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