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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力,上海建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莹,上海建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卫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原告李某与被告潘卫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
审判员:诸建英
书记员:沈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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