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帆,黑龙江鸿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杏林营业所。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东区光复路****号。负责人:李春荣,该营业所经理。
原告李某与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杏林营业所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9日立案。原告李某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8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李某负担。
审判员 高德民
书记员: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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