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住仙桃市。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住仙桃市。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住仙桃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克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住仙桃市。委托代理人刘锐,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住武汉市青山区。
上诉人李某、李某某、李华因与被上诉人杨克刚、X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7)鄂9004民初25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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