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顺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全学,河北良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顺平县。。
李某某与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自由体现,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赵万福
书记员:郭飞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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