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李芝根与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芝根,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现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白云,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芝根与被告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依法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本案于2019年3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芝根、被告滕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白云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李芝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150,000元,并以2,150,000元为本金支付自2018年7月4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8年6月11日、同年7月4日,被告以经营上海健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资金周转需要,两次向原告借款合计2,150,000元,口头承诺2018年9月30日前还清,逾期不还,按照银行贷款利息四倍支付利息。现约定还款期限已届满,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关机无法取得联系。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中,被告滕某某提出原、被告之间涉案两笔钱款不是借款,实际上是赌博款,双方之间没有借贷关系且实际未拿到钱款,其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因此,根据被告滕某某的陈述及报案情况,本案可能存在犯罪嫌疑,故应由公安机关先行处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芝根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梅胜凤

书记员:黄菲菲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