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生于1980年11月10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唐新中,湖北三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潘某某,女,生于1984年1月7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潘某某合伙协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潘某某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要求撤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潘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江涛
书记员:陈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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